自然资源部网站2日公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拟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进行明确,即不超两年。
根据《通知》要求,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且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使用后难以恢复原状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
《通知》规定,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四方面:
一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临时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施工及运输便道、地下管线施工、地上线路架设等使用的土地。
二是建设项目选址实施的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以及矿产资源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地质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
三是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抢险救灾等使用的土地。
四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明确使用临时用地的细化范围。
使用期限方面,《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交通、水利、能源、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重新办理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除上述可以重新办理使用的情况外,不得通过多次审批等方式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山东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首页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